(2022年10月27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用于”兩字刪去。
將第三款中的“橡膠壩”修改為“古黃河調度閘”。
二、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捕撈水生動物”修改為“捕魚”。
三、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筑施工作業和餐飲、洗浴、車輛維修清洗等產生的污水未經預處理,排入城鎮污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四、將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修改為:“采取爆炸、電擊、施放毒物等非法方式捕魚的,由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將第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中涉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修改為“工業和信息化”,“衛生”修改為“衛生健康”,“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工商(市場監督)”修改為“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修改為“應急管理”,“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遷市古黃河馬陵河西民便河水環境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