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世紀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我省在丘陵山區開展了以興修水庫為重點的大規模水利建設,基本建立防洪減災、水源工程和農業灌溉工程體系。目前,我省現有注冊登記水庫952座,其中大中型水庫51座、小型水庫901座,總庫容35億立方米,設計灌溉面積37萬公頃,分布在9個設區市39個縣(市、區)。水庫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態、養殖、旅游等多種功能,是支撐、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要基礎設施。為規范水庫管理保護工作,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在全國率先頒布施行《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建立起水庫建設、管理、運行、開發利用等法律制度。條例實施以來,全省水庫管理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近年來,國家高度重視水庫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務新要求。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水庫依法管理的深入推進,原條例設定的部分制度已不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亟需進行修改完善。
3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水庫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案共二十六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增加水庫管理和保護規劃的規定。水庫管理和保護規劃是實施水庫管理保護的依據,水庫的建設維護、安全運行、開發利用和水資源保護等工作都需要遵循規劃的要求。為此,條例增加規定“水庫主管單位應當編制水庫管理和保護規劃,對其管轄的多個小型水庫可以合并編制管理和保護規劃”,并對規劃的編制要求、規劃內容及審查批準程序作出規范。
二是明確水庫管理單位的設置和職責。為加強水庫運行管護,落實管護主體,結合我省大部分水庫是小型水庫,管理主體眾多、管護難度較大的現狀,條例在規定水庫應當建立管理單位的基礎上,明確兩座以上的水庫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單位,但每座水庫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為推行區域集中管護、“以大帶小”等實踐創新管護模式提供法律依據。此外,對水庫管理單位的職責也作了細化要求。
三是統籌兼顧調整水庫管理范圍。水庫管理范圍的劃定是水庫安全運行的重要因素,也是水庫管理保護工作的基礎。根據國家現行政策的管控要求和我省實際,經充分調研、論證,條例第十三條對水庫管理范圍作了適當調整修改。目前水庫管理范圍的劃定標準,體現了統籌發展與安全的要求,兼顧了促進發展與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
四是落實從嚴管理和保護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水庫大壩管理條例規定,結合近年來在水庫壩體上燒烤導致污染環境、影響安全、焚毀植被的現象,條例對水庫管理范圍、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的活動作了補充和完善,并明確了法律責任。
五是完善生態保護帶管理規定。在水庫集水區域內設立生態保護帶,是我省創新實踐??紤]到有部分水庫的集水區域已被劃入生態保護紅線范圍,與水庫生態保護帶存在重疊、交叉,且保護要求更為嚴格。為協調好不同制度的關系,條例增加規定,水庫集水區域已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的區域還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規定。
六是增加塘壩管理銜接性規定。目前,我省丘陵山區還存在不少庫容較大的塘壩,雖不屬于水庫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但需要加強管理,保證安全運行,為此條例在附則部分增加規定“對不符合水庫注冊登記條件的塘壩,其所有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安全運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